杜凯律师 00:00-23:59
杜凯律师
愿意提供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丰瑞律所五佳典型案例律师!价值贡献奖律师!口碑律师!
18166666236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分析】故意杀人罪分析及案例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4月23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452次举报

【分析】故意杀人罪分析及案例

---杜凯律师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名(刑法第232条),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况】

1、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指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外的原因使杀人行为没有得逞,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指在故意杀人案中,由于犯罪分子自身意志的原因(如良心发现、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或畏惧法律制裁等)而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更严重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指故意杀人案件有多人实施,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中,被胁迫参与杀人或在杀人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情形。

4、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5、义愤杀人,即被害人违法或严重侵犯他人权利,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

6、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7、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8、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故意杀人罪的严重情节如下】: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 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间接杀人区别】

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间接杀人的不同点是:第一,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要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第二,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

【案例】

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路××号某某的出租房内与被害人郭某某等人打牌,因康某某输给郭某某200元钱不肯支付,康某某与郭某某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康某某被打倒在地,旁人将两人劝开,康某某随即去厨房取来一把尖刀,并在院子内持尖刀捅刺郭某某左胸部一刀,李被捅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符合遭受尖端锐器捅刺致左肺上叶贯通创、左支气管及左肺静脉完全断裂、主动脉弓贯穿,终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康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黎某1、郭某1、郭某2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被告人康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康某某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行为,被害人郭某某的行为对康某某有刺激作用;康某某对被害人死亡所持心理为间接故意;康某某具有防卫动机,被害人先前对康某某实施了殴打,后停止殴打也系被动停止,在场围观人员也多为被害人亲属,康某某的防卫动机体现了较低的主观恶性;被害人在被劝开后再次接近康某某的行为与其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具有明显过错,原审认定的互殴情节有误;康某某已经受到了惩罚,且其家属也积极代为赔偿。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改判。被告人康某某还提出其行为并非故意杀人。

关于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康某某持尖刀不计后果捅刺被害人郭某某胸部一刀,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该行为会危及被害人生命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康某某所提其行为并非故意杀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2)被告人康某某系在被人劝开,争执得到平息后持刀捅刺被害人,当时情形不具备防卫的正当性,故其提出具有防卫动机的上诉、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3)本案系琐事纠纷引发,在起因上不存在可归责于一方的过错,结合在案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在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害人再次进入院子系意欲伤害被告人,不能仅仅以被害人的接近行为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因琐事纠纷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康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康某某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部分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某**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康某某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

二、被告人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杜凯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6
  •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 执业16年
    • 18166666236
    •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3.4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00次 (优于98.5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7次 (优于98.9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74844分 (优于99.8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546篇 (优于98.21%的律师)

    版权所有:杜凯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560635 昨日访问量:658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