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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西安房产纠纷---夫妻一方擅自抵押房屋无效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3日分类:离婚浏览:151次举报


2025西安房产纠纷---夫妻一方擅自抵押房屋无效

---杜凯律师

【引言】

夫妻一方私自抵押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肯定是无效的,要抵押夫妻共同财产,必须要经过另一方同意,因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置权是平等的,尤其是抵押夫妻共同财产这样重大的事情。

【案例】

******日张女士与唐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约定婚内共同所有的A号房屋归张女士所有,房屋登记在唐某名下,唐某应当在离婚后协商张女士办理更名手续。二人离婚后,涉案房屋一直由张女士使用,20***月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时,张女士才知道涉案房屋被唐某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押给了郭某(抵押的时间在张女士和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法院判决:郭某对****A号房屋的抵押权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

唐某单方面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对A号房屋办理的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抵押权时郭某是否为善意?

 【律师分析】

涉案A号房屋是张女士与唐某婚后购买,A号房屋虽然登记在唐某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再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本案,唐某将共同共有财产A号房屋进行抵押时,并未经过共有人张女士的同意,且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张女士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房屋抵押情况,所以,唐某就涉案房屋设立抵押权属于无权处分,唐某及郭某对涉案A号房屋进行抵押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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