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新型犯罪赌博型诈骗
赌博型诈骗是以赌博为幌子,通过形似赌博的行为所实施的不法占有对方财物的诈骗行为,其在司法实践中又称为“诈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诈骗。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赌博罪或诈骗罪。
赌博型诈骗的典型特征为:赌博型诈骗罪中的欺诈手段能够控制赌博的输赢,相应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
这里注意与圈套型赌博犯罪的区别。圈套型赌博犯罪,是指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该种赌博罪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类型。多发在车站、码头、闹市等人流量比较大的公共场所,其行为表现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从中获取钱财。在圈套型赌博中虽然有欺诈手段(包括使用“诈术”或者“出老千”等),但是赌博的输赢主要是靠行为人的赌博技巧、经验和运气来决定的,行为人并不能控制赌局的输赢。
1991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指出:“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1995年11月6日,针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当参赌者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将参赌者打伤、杀伤并将钱财带走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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