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魏某某不起诉案成功辩护案例
【案例分析】
本案魏某某涉嫌诈骗罪,其涉及几起向不同被害人售卖麻将作弊器的案件,但是案件证据材料有限,未能抓获同案,银行流水记录不能确定特定的被害人(只能确定一名被害人),案件证据材料经过补充侦查,公安部门认为证据材料已经足够证明案件事实,可以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律师认为本案只有针对被害人康某某的诈骗案件可以通过证据查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诈骗的金额、被害人、银行流水记录、快递信息等,其余几起证据材料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同时,辩护律师积极联系被害人康某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康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同意对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终,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涉及一起案件,涉案金额4800元,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
陕西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某某检刑不诉〔202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汉族,高中文化,油漆工,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大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月*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月**日被某某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杜凯,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月**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4 年*月**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月**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月,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抖音"软件上发布出售地磅防作弊遥控器的广告。2024年*月**日,被害人康某某通过"抖音"软件留有的微信账号与魏某某联系购买地磅防作弊遥控器,双方商定以4800元价格成交,魏某某要求康某某先支付定金2000元并向康某某发送了林某某提供的刘某的银行账户6****************,康某某随即向刘某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 元,魏某某随后通过他人代发京东快递的方式向康某某邮寄了一部不能使用的手机冒充地磅防作弊遥控器。2024年*月**日,康某某收到快递并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支付剩余货款2800元。康某某被骗4800元,魏某某从中获利3616元,向林某某支付手续费904元,向代发快递的人支付服务费280元。
另查明,2024年**月**日,魏某某家属张某某向康某某赔偿经济损失4800元,康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魏某某的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证实魏某某于2024年*月*日被抓获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2.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和同案林某某、刘某的供述,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实魏某某以售卖地磅防作弊遥控器为由通过网络诈骗康某某的经过;
3.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经公安机关查询,魏某某之前无犯罪记录,系初犯;
4.协议书、收条及刑事谅解书,证实双方达成和解,民事赔偿已到位,康某某对魏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4 年 **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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