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婚前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分析】
婚前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何认定?
婚前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过程中,双方按照法律规定都会签订《协议》,这种过户协议会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在过户协议中明确约定该财产归属个人的,将被视为个人财产,非夫妻共有。约定对内优先于登记。
反之,如无明确约定且婚前财产过户至夫妻双方名下,通常会被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施行的是约定财产制优先的原则,即有夫妻财产约定的,从其约定界定夫妻财产归属;没有夫妻约定财产的,按照法律规定界定夫妻财产归属。
在以下这个案件中,张某将自己婚前财产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为张某与李女士共同所有财产,实际上其不仅进行了“约定”,而且进行了不动产公示性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法院据此认定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2018年张某与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7月份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建立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居住在张某2017年购买的位于某某县某某大街某某花园3号楼201室房屋内。该房屋为张某婚前购买且结婚登记前已经还完按揭贷款。2019年11月份双方到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变更登记,不动产权证书变更为,权利人张某、李女士。共有情况:共同共有。等等。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婚后无子女,2022年12月份双方分居至今。后李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屋。
法院判决:一 、解除张某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二 、位于某某县某某大街某某花园3号楼201室房屋归张某所有。三 、张某向李女士补偿300000元(房屋价值的一半),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进一步分析】
夫妻财产制,也叫做婚姻财产制,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适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夫妻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又称为夫妻财产契约,是夫妻以契约依法选择或者创设夫妻财产制。也就是说,约定财产制是以契约的形式,规定了夫妻间哪些财产是男方的、哪些财产是女方的,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当然,我国民法典对约定的形式做了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的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仍按照法定财产制处理。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房产从一方名下,变更登记到双方名下,则显然房屋的归属从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这种夫妻个人财产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什么?什么时候能够认定为转移?
夫妻一方的房产婚后变更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产生了从一方婚前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那么房产的物权肯定发生了变动,从而夫妻另一方获得了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在这个过程中,夫妻另一方并没有支付对价,因此这种物权的变动显然具有赠与的性质。
夫妻间房产变更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那么,这一行为就应当符合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房产由夫妻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房产的份额,那么房屋应由双方共同共有。
【法律法规】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