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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怎么做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1日分类:行政诉讼浏览:245次举报


不服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怎么做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一种行政文书,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违法建筑物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除,以维护城市环境的美观和城市的规划。这种文书通常由拆迁部门发出,在发出之前会进行调查,以证明涉及的建筑物是否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果建筑物被判定为违法,政府部门就会发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建筑物,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款或强制拆迁等惩罚。

责令限期拆除作为一项有效制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处罚措施,如果行使不当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法律中规定了相应的权利救济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该行政行为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为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这是一个特殊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从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

《土地管理法》的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不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作为特别法,在法律冲突适用上应当优于作为普通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故对该类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十五日;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案例】

原告诉称,202411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某城限拆决字〔2024〕第3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称根据第三人的某资源函〔2023111号《关于某某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下车库上搭建彩钢棚项目违法建设的认定函》,原告售楼部以东地下车库上搭建彩钢棚面积0.35亩未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某某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属违法建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某某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原告于2024115日之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实际上,在之前的202415日被告曾向原告送达某城责(改)通字〔2023〕第**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原告违法搭建并责令原告于20231231日前改正,被告当天组织人员已经拆除了原告地下室上的部分防护挡墙。综上,原告认为,原告地下车库上搭建的彩钢棚是在2010年小区建设时与地下室一并施工建设的,其主要功能和作用是小区车库防水、小区公共安全预防,是地下车库的必须附属功能设施,根本无需重新申请规划;并且早在2019年某某县两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授予原告开发的XX某某小区为零违建小区。被告认定原告地下车库上搭建的彩钢棚属于违法建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的上述拆除决定证据不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1.撤销被告某某县XXXXXXXXX局作出的某城限拆决字〔2024〕第3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因市民投诉,第三人某某县某某局于2023627日向被告某某县XX局出具《关于某某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下车库上搭建彩钢棚项目违法建设的认定函》,认定“对于XX某某售楼部以东地下车库上搭建彩钢棚一事,未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属于违建,建设面积0.35亩。以上违法建设未取得我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某某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处理建议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20231215日,被告对原告搭建案涉彩钢棚的行为立案。同日,对原告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对现场进行勘验,形成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后附现场勘验图及照片)。20231225日,被告作出并向原告送达某城责停(改)通字〔2023〕第**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31231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自行拆除,恢复原状”。2024111日,被告某某县XX局作出某城限拆决字〔2024〕第3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载明:“当事人:某某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某某县XXXXXXX局向本机关移送的《关于某某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下车库上搭建彩钢棚项目违法建设的认定函》(某资源函〔2023111号),你单位售楼部以东地下车库上搭建彩钢棚面积0.35亩,未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某某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属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某某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4115日之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某某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违法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对你(单位)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你(单位)承担,并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某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某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诉至本院,诉请如上。

另查明,原、被告当庭认可案涉彩钢棚2010年开始建设,2014年与小区整体建设同时完工;原告还认可案涉彩钢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占地面积0.35亩、高约2米,认可被告现场勘验图上的长宽高。被告现场勘验图载明涉案彩钢棚长28.3米、宽7.82米、高2.38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某某县XX局作出的某城限拆决字〔2024〕第3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某某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某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使用违法建设处理法律文书的通知》(市城管发〔2019129号)规定:“……一、现场核查在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的《违法建设认定函》后,应持该《认定函》对违法建设进行现场核查,具体核查该《认定函》确认的违法建设位置和面积是否属实,核实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相关笔录和记录。……如违法建设已经完工的,若认定函要求拆除违法建设的,应当向当事人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格式五)。……三、强制拆除在《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格式五)确定的陈述和申辩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按程序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格式六),明确当事人限期拆除的期限……。”根据上述《某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使用违法建设处理法律文书的通知》的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查处违法建筑时,应当履行现场核查、向违法行为人调查询问相关事实、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程序,并形成《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笔录和文书。本案中,被告某某县XX局具有对其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涉案建筑物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违法建筑,被告依据第三人某某县某某局《关于某某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下车库上搭建彩钢棚项目违法建设的认定函》对涉案建筑物进行查处并无不当。被告在涉案违法建筑查处过程中,对违法建筑进行了现场勘验,对原告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形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且原告对现场勘验所记录的案涉建筑物的长宽高均无异议,故被告作出的被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作出过《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以告知原告主动履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义务以及原告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内容,故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至于被告主张的其在向原告下发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已告知原告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意见,因被告在《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中仅告知原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31231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并未告知原告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行使权利的途径及期限。故对于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某县XXXXXXXXX局于2024111日作出的某城限拆决字〔2024〕第3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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