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及精解
【刑事诉讼法】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6、其它免予刑事责任的。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两刑事责任包括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分为罚金、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具体分析】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根据《刑法》的规定,此种情形不构成犯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根据《刑法》第87条至第89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一旦超过追诉时效的,就不应继续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情形,即刑法第87条第4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宪法》第80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人发布特赦令,从而免除其刑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和侵占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只有被害人提出控告的,才能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就不应予以追究。但《刑法》第98条又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在此情况下,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只能是实施犯罪行为者本人,既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就不可能最终对实施犯罪者定罪量刑,自然也没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了。需要指出的是,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新增了不经定罪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其中适用的一种情形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但这一程序只是解决违法所得没收,并不涉及对已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定刑事责任的问题。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主要是指其他有关法律中有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遇有上述六种情形,应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在立案阶段,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如果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果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已经立案的,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几种情形,应裁定终止审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