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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律】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同财产可成立表见代理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3月03日分类:离婚浏览:157次举报


【婚家律】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同财产可成立表见代理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行为属于“家事代理行为”,其核心的意思为夫妻一方的行为视为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强调的是双方最终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任何一方均具有处分权。包括购买日用品、医疗医药服务、子女教育、文化消费与娱乐、家庭用工的雇佣等。

日常家事代理外的处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

所谓表见代理属广义范畴上的无权代理,指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某种密切关系,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法律为保护善意的无过失的相对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授权人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4)相对人在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第三人要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就相信是其夫妻双方的合意的理由进行举证,承担起举证责任。比如,主观上,未实施行为的夫妻一方是否曾就该行为作过允诺;客观上,形成债务所得的财产是否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

第三人救济的途径,要求第三人证明夫妻一方行为足以让其相信为夫妻行为的理由,把举证责任给了第三人,以衡平第三人和夫妻行为相对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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