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分析
---杜凯律师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毒品,即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非法持有毒品10克以上构成犯罪。(如数量不够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为2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这是各种毒品犯罪行为侵害的共同客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就构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分析】
行为人实施了购进毒品的行为,主观上如果有贩卖的目的,则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其主观上不具有贩卖的目的或无法查清其购进毒品的目的,则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以贩卖为目的是一个主观要素,并不像其他客观要素可以被直接感知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观事实的认定一直是一个难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中的客观证据进行分析和认定。这种认定不是主观的臆断,要摆脱“口供为王”的传统观念,遵循从客观证据印证口供,从客观推导主观的思路,再结合案件贩卖毒品的交易过程、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经济状况、有无贩毒前科、购进毒品的次数、交易习惯等综合认定其是否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