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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房屋征收院落和空地应当补偿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4日分类:行政诉讼浏览:127次举报


【行政】房屋征收院落和空地应当补偿

【案例】

20**年5月份,某某政府拆迁安置指挥部作出对某某片区征收的决定,李某的房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号,院内有二层房屋230平米,后有空院子60平米。在双方拟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某某政府拆迁安置指挥部明确对60平米的空院子不予征收补偿。李某提出异议。

杜律师认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对征收房屋的空院应当予以征收补偿,征收部门的行为明显违法。

进一步分析:

在房屋征收中经常出现,仅仅对房屋进行征收,对房屋后的院子、空地不补偿的情况,也经常有被拆迁人咨询,当地的征地政策没有对房屋后院落进行补偿。

但是律师认为:对征收范围内的院落、空地应当予以补偿。

法院裁决结果:征收房屋应当对房屋后院落评估并补偿。

【相关法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此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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