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律刑辩】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区罪主观故意的区别
---杜凯律师
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区罪主观故意方面的区别:
主观明知的程度和要求不同。
对上游犯罪具体内容的明知程度不同。帮信罪对上游犯罪限定于概括的明知,即对上游犯罪具体实施什么网络犯罪在所不问,如果明知实施何种犯罪,当以共犯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对涉案财物属何种犯罪所得,既可以是概括明知,也可以是明确知晓。只要不存在与上游犯罪通谋就不构成共犯。
总而言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故意的要求程度要高于帮信罪对故意的要求。
再进一步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主观明知是,行为人清楚地知道上游属于犯罪行为,或者概括地认识到上游行为属于犯罪或者违法行为。
注意!在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中,行为人“应当”对上游的犯罪行为“明确知道”。这里对于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主观故意有了更高的要求“明确知道”,既然是明确知道,案件中就应当有迫使行为人明确知道的客观证据(无论是人证还是物证),而不能是概括性的知道,不能是推测性的知道。
在电信网络犯罪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同于普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电信网络犯罪中形成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前提必须是“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而普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2021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
关于行为人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诈骗实施犯罪,应根据行为人出借银行卡、支付密码,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对象、资金来源、转账方式、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获利情况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第十一条: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