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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诈骗案件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如何定罪处罚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0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264次举报

2025诈骗案件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如何定罪处罚

---杜凯律师

【诈骗罪既遂与未遂】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对于诈骗未遂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诈骗解释》)中规定,对于“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因此,对于诈骗数额较大(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情节轻微、行为人认罪、悔罪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被害人谅解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另外对于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近亲属谅解的,一般也可不按犯罪处理。

对于诈骗未遂的,在确定法定基准刑上以数额和情节进行定罪——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陕西省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诈骗案件为常发性、多发性案件,各省因为经济生活水平不同,在对于盗窃案件立案标准及定罪量刑也略有不同。以下为陕西省的标准:

诈骗罪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五千元)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巨大(五万元)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诈骗数额每增加七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五十万元)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九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诈骗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其他可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有确切证据证明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对于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7需要说明的事项。

1)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第12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遂、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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