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刑辩】一般滥用职权行为和滥用职权罪分析
---杜凯律师
【一般滥用职权行为】
一般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展于滥用职权。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的滥用职权行为是比较常见的,是指逾越职权或不正确行使职权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有时是因为职责不清、履职失当、业务水平有限等。这些行为应当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但是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有当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本罪。即滥用职权罪必须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才能入罪。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三)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七)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八)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