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对终审判决不服如何申请再审
我国实行刑事案件的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虽然案件经过二审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并终结,但是如果当事人认为二审裁判有错误,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刑事案件的生效裁判申诉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另一种是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无论当事人选择那种方式其法定程序和法律依据均有所不同。
选择第一种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情形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刑事案件再审必须符合以上条件,同时向生效判决本院立案庭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立案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一、立案庭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经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决定再审立案或者登记立案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后,审判监督庭应当及时审理。
同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选择第二种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首先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并依法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还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其次,刑事案件的申诉可以当事人提出,也可以委托律师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一、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的,提出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刑事申诉后再审裁判不会加重被告人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