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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陕西职务侵占罪相关规定及案例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8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408次举报

2025陕西职务侵占罪相关规定及案例

---杜凯律师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财产型犯罪,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罪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利用自身具有的职务便利,侵占本该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陕西省关于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一百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陕西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二)】

职务侵占罪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职务侵占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数额巨大”与“数额较大”起点值数额差的3%,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职务侵占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数额特别巨大”与“数额巨大”起点值数额差的1.2%,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职务侵占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犯罪数额每增加“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数额的10%,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6.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或者募捐款物的;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

3)将赃款赃物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挥霍赃款赃物,致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

5)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6)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案例】

某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总公司)分别于2017年、2018年设立某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AS分公司(下简称AS分公司)和某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DF分公司(下简称DF分公司),并自2018年开始由AS分公司承担总公司项目管理和财物管理方面职能。被告人田某某系DF分公司某某工业垃圾清运项目负责人,负责该区域垃圾清运业务。2020年年底至20224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DF分公司铲车司机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收取部分工厂的垃圾清运费后由唐某提现或转账给自己,再隐瞒部分垃圾清运费后以现金形式上交给公司财务予以入账,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共计7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7万元。

被告人田某某于20******日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经退赃,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及被告人田某某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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