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分析及案例
---杜凯律师
【分析】
本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1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伪造、变造、买卖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
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伪造公文、证件,是指伪造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
2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一种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或者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而伪造、买卖,或者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变造。
【进一步分析】
变造,是指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加工,改变其非本质内容的行为,如果改变了公文、证件、印章的本质部分,则应认定为伪造。
买卖,是指购买或者出售国家机关制作或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伪造公文、证件,是指伪造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造。伪造印章,是指没有权限而制造国家机关的印章的印形,或者在纸张等物体上表示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印章的印影(如用红笔勾画公章印影)。
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即公文书;
证件,一般是指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实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
印章,应包括印形与印影。印形,是指固定了国家机关名称等内容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表示在其他物体上的图章;印影,是指印形加盖在纸张等物体上所呈现的形象。印章既包括表示国家机关名称的印章,也包括国家机关用以表示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法规】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七条伪造、变造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拧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出口制条例》第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核出口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案件办理流程】
一、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
二、批捕进入侦查阶段:一般2个月,最长7个月
三、移送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1.5个月,最长2.5个月
(如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则最长可达6.5个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一个月,最多两次)
四、法院一审:一般是1.5个月,最长2.5个月(不包括退回补充侦查)
五、法院二审:一般1.5个月,最长2.5个月。
【个人印章被他人使用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印章是否合法使用往往成为一方的抗辩理由,如果个人印章被他人非法使用,或者无法查明是否经授权使用,或者被授权人超越授权使用,其效果如何认定?
最高法裁判观点: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将个人印章妥善保管导致由他人代为在相关材料上盖章的,视为其概括授权
1.当事人虽对对方所提供证据中的签字有异议,但未提出鉴定申请,也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签字系伪造,则应认定该签字的真实性。2.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将个人印章妥善保管或及时收回,导致由他人代为在相关材料上盖章的,视为该印章所有人的概括授权,合法有效。
【案例】
20**年*月至*月间,被告人梁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通过QQ聊天工具联系康某(另案处理),将相关信息及资料通过QQ聊天工具发送给康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由康某刻制了“某某农商银行某某支行信贷合同专用章”一枚、“某某农商银行合同骑缝章”一枚、盖有“某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结婚证一本、盖有“某某县公安局城关分局户口专用”印章、“城关分局非农户口核对章”的户口簿一本。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20**年*月*日,梁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QQ聊天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声明文件、证人康某的证言及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伪造印章、证件等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