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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律】离婚后房屋分割纠纷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5日分类:离婚浏览:98次举报


【婚家律】离婚后房屋分割纠纷

---杜凯律师

【律师分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那一方还款,都视为夫妻共同的还款。在双方离婚时都应平均分割。本案中,因为离婚时房屋没有不动产产权证所以法院可以不予处理。待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后,夫妻双方可以继续协议处理,也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属于婚后财产纠纷,本案中,综合考虑诉争房屋来源、房屋登记及使用情况,参照照顾女方权益原则,被告要求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按照房屋市场价值给付原告一半折价补偿款。被告主张其对房屋贡献较大、房屋评估价值过高,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据此,被告主张原告应当少分,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

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2010年登记结婚。2016年双方在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婚后所购买的房屋因尚未发放产权证,故对产权法院暂不予分割。

2019216日,被告取得诉争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市场价值(总价)为260万元。原告对房屋评估价值表示认可。被告认为房屋评估价值过高。

关于房屋分割,原、被告均认可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参照适当照顾女方原则,原告应当多分,考虑便于执行,如果被告按照评估价值给付50%折价款,原告不主张所有权。被告如不能给付,则原告可以主张房屋所有权,给付被告50%折价款。

被告认为,基于被告的职工身份以及对房屋的贡献,房屋所有权应当判归被告所有,原告予以少分,被告给付原告适当折价款。双方均认可诉争房屋现由原、被告共同占有使用,房屋的腾退、过户问题一并解决。

裁判结果

一、位于一号房屋归被告唐先生所有;

二、被告唐先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女士补偿款1300000元;

三、原告张女士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上述房屋交予被告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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