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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公司应避免公司人格混同?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1日分类:公司浏览:247次举报


【公司】开公司应避免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情形。

企业之间即关联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有三个标准,即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

人员混同一般是指公司的经理、高管、财务等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

业务混同一般是指对外宣传、以及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签署、开票、出货、仓储等有混同的情形。

财务混同一般是指关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资金、账务等无法证明已做区分。员工在关联企业的业务业绩奖金由同一账户发放等等情形。

【人格混同外部表现主要有下面几种】:

1.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母公司未按照子公司章程约定而随意处置子公司的资产,控制子公司的资金往来。

2.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因为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则表面上看似乎是二个相互独立的企业,但实际上已经混合为一体,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3.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姐妹公司是指由同一个股东控制的数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独立,但由于各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掌握在同一个股东手中,容易导致各公司在财产、盈利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从而在各个姐妹公司之间以及各个公司与该控制股东之间构成人格混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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