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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主体责任法律规定及分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1日分类:劳动浏览:1604次举报


用工主体责任法律规定及分析

用工主体责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拟制责任,旨在保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出现因工伤(亡)时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其常见于建设工程转包、分包领域以及挂靠经营领域。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用工主体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用工主体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争议。

用工主体责任是在不存在劳动关系前提下,在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由相应主体参照劳动关系项下用人单位义务而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或工资支付责任。

用工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予以认定。

所谓的用工主体责任,就是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按照用工单位的义务来承担责任的。

【用工主体责任的责任范围】

一是工资劳动报酬支付责任,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是工伤保险赔偿支付责任,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针对用工主体责任责任范围的具体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用工主体责任应包含工伤保险责任。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中的“个人承包经营”是指没有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体经济组织。“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劳动者应获而未获得的收入损失,即属于财产损害。所以,用工主体责任除工伤保险责任外,还应包括工资(劳务费)清偿义务。

【用工主体责任的责任一般不包括】

用工主体责任的责任一般不包括:社会保险费缴纳责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支付等责任。

【陕西省相关标准】

2020121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陕高法〔2020118号)中对用工主体责任在第六[2]和第二十四[3]个问题中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答。

该文件对用工主体责任的适用范围、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承担责任的主体和方式均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尤其在陕西地区的司法实务中有较强的参考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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