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起诉民间借贷与起诉不当得利如何选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起诉民间借贷与起诉不当得利结果截然相反的案例,原因为,民间借贷与不当得利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要求提供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不同。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及“款项支付”两个要件。主张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要证明四个要件:一方得利;他方受损;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案例】
民间借贷案件起诉被法院驳回后,是否可以以不当得利纠纷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下面这个案件最高院即认为可以再次起诉,并予以支持。
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某、雷某某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豫01民再357号
1、申请人之前起诉的是民间借贷,本案起诉的是不当得利,两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必然在审理中要求当事人举证的事实及适用法律不同。虽然两次起诉均是基于相同的89500元,但该款项属于相同的诉讼标的,而不是相同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中包含着基础法律关系,如果抛开了法律关系,剩下的就只是诉讼标的了。上述(二)、(三)的规定分别将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列为不同的项目,也说明了二者是不相同的,故诉讼请求中应包含了法律关系。
2、本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并未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申请人之前的民间借贷案件,有转款凭证,但不能证明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故以证据不力为由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之后又在本案中起诉了不当得利。本案的不当得利诉讼,不管如何判决,均不会否定之前民间借贷的判决。申请人转款是事实,双方均认可,虽然不是民间借贷,但不能否定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如不当得利、无名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如果被法院支持,不能说明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就是错的。
3、之前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也仅针对驳回申请人的返还借款主张进行了论述,申请人在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审并未明示申请人应以何种法律关系起诉,至今申请人也不能确定但申请人的转款是事实,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不能因申请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当就丧失了对有异议转款的诉权。如果本案的驳回起诉不纠正,申请人再换一次法律关系进行诉讼,仍会依照本案的生效裁定认定的事实驳回起诉。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成立,再审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