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家律】离婚协议如何约定更改孩子姓名
---杜凯律师
【引言】
离婚协议中关于变更婚生子女姓氏的约定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在离婚时双方在订立的《离婚协议》中就婚生子女的姓氏变更事项进行了约定,但这种约定具有人身属性,且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法院是否能直接依据离婚协议书约定进行判决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成年子女有权决定是否更改自己的姓名,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应当由其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父亲或母亲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应随意更改子女的姓氏。即父母在其未成年子女姓氏的选择上享有同等的权利。那么父母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是否能直接认定为“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是否可以直接依据约定裁决?
对此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上关于孩子姓氏更改的约定是男女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进一步分析】
在离婚案件中,经常会牵扯到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子女姓名、户口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不能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互为条件。但是如能在调解中解决未尝不可。如不能一次性解决,只能退而求其次,逐步解决。
第一、无论是否离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都须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夫妻一方擅自更改未成年孩子的姓名,另一方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原姓氏;如公安机关拒绝恢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变更登记。
【离婚后孩子姓名更改程序】
离婚后更改孩子名字的流程:
(1)与另一方协商孩子改姓的事项,询问对方的意见;
(2)对方同意改姓的,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本上对孩子的姓名进行变更。如果对方不同意变更,则不得擅自变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