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关于准确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观明知
根据掩隐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才构成本罪。在办理掩隐罪案件时,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应当结合其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场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换、转移方式,以及本人的供述等综合认定。
以涉“两卡”类掩隐罪案件为例,可重点从几个方面审查行为人及其行为的异常性,进而判断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
1、既往经历的异常性,包括曾经因此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2、聊天记录的异常性,包括聊天记录里显示有“跑分”“冻结”“洗钱”等内容及相关“暗语黑话”,以及专门传授如何躲避侦查、避免账户被冻结手段等内容。
3、资金的异常性,包括短时间内大量资金快进快出、分散转入集中转出、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大额资金取现返存或转存、利用卡内资金短期频繁购买重金属、交易虚拟货币等。
4、行为的异常性,包括跨省赶赴窝点、在宾馆房间或移动车辆、偏僻郊区转账、删除聊天软件或使用即时通讯工具销毁通讯记录、作案过程中账户被限制交易或冻结、收到支付结算机构的风险警示后仍然解冻或办理新卡等。
5、获利的异常性,包括按照转账流水金额比例或是按照天数付款、获利金额明显偏高、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收取报酬、由上家承担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用等。行为人及其行为明显异常,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依法可以认定其具有掩隐罪的主观明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