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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关于准确认定帮信罪的主观明知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0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113次举报


【刑辩律】关于准确认定帮信罪的主观明知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信罪在主观上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可以认定帮信罪“主观明知”的具体情形。《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涉“两卡”类帮信罪案件主观明知认定需要注意审查的内容。

    实践中,应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围绕案件具体事实,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根据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对象、次数、类型、行为方式、犯罪工具、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根据刑法规定,帮信罪的明知内容并没有限定被帮助行为的类型,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可,不需要知悉具体行为类型,即使对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如将传销犯罪误认为诈骗犯罪),也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要注重对行为人供述、辩解的审查,结合行为特征和行为时的具体场景,审查分析其供述的真实性和辩解的合理性,注重发现其中的异常点和矛盾点。如,对于行为人提出的“银行卡被赌客用于结算赌资”的辩解,不宜过于严格区分赌博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而应将赌博行为作整体评价,既包括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犯罪,也包括一般赌博违法行为。结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明知银行卡用途具有非法性的,依法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又如,对于行为人提出的“为了申办贷款而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的辩解,可结合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办理贷款的现实需求、是否具有申请办理的实际行为、是否具有跨地域流动、使用即时通讯工具销毁通讯记录等异常行为表现、是否为办理贷款支出合理费用等方面,综合认定其是否具有帮信罪的主观明知。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行为人提出的合理辩解,如,行为人辩解因家庭、亲属等信赖关系偶尔出借银行卡,且没有获取或获取少量费用的,应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慎重认定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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