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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2月09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107次举报


【刑辩律】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不加刑是否适用

上诉不加刑仅限于二审审判时适用。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那么假如二审法院认为量刑不当(畸轻),那么是否可以发回重审后,由一审法院直接加刑判决呢?不可以,一审法院不能直接加刑判决。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发回重审后是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而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程序中的特殊原则,所以不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原审法院在重审过程中并没有发现案件有新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形下就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就是说如果发回重审后,重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原审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出入,这种情况是不允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笔者认为:既然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也就是“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发回重审的案件是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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