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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加刑之例外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2月09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125次举报


【刑辩律】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加刑之例外

     【分析】

二审法院认为量刑不当(畸轻),那么是否可以发回重审后,由一审法院直接加刑判决呢?不可以,一审法院不能直接加刑判决。(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变相加刑”)

     那么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加刑之例外是什么呢?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笔者认为: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里已经很明确“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这就是发回重审案件可以加刑的条件。

【新的犯罪事实如何认定】

关于“新的犯罪事实”。“新的犯罪事实”系指在二审发回重审后,经检察机关补充起诉的既未曾指控、也未曾审理的新发现的犯罪事实,包括新罪事实和新发现的原罪事实。新罪事实属于“新的犯罪事实”当无疑义,这里的“新罪”即新罪名,乃在于被告人又触犯了另一个不同于原罪的罪行,当且仅当行为性质符合犯罪之构成要件,而无须考量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原因在于,后者只关注应否给予刑事处罚或者如何量刑,而不涉及行为定性问题。同时,新发现的原罪事实也属于“新的犯罪事实”,换言之,原审时未指控或者遗漏指控而在发回重审时补充起诉的事实,这种新事实与原罪密切相关,本属于原罪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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