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查封扣押冻结存款等查明与案件无关应予以退还
刑事扣押冻结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其使用、占有或者处分的措施,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或者毁灭,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查询、冻结财产是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重要侦查措施,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主要出于调查犯罪和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利益的需要。查询、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可以防止证据、赃款转移,也可以防止这些款项再次用于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劵、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吉,予以退还。
【精解】
根据本条的规定,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有关的财物、文件,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和财产,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后,凡是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对于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冻结。“查明确定和案件无关”是指经过侦查,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调查核实证据,并对扣押的物品进行认真研究,认定该扣押物或冻结款项并非违法所得,也不具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轻、罪重的作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犯罪行为无任何牵连。“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是指自确定查封、扣押物、冻结财产与犯罪行为无关之日起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