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明知并不包含过失赃物犯罪
---杜凯律师
【观点分析】
刑法并没有规定过失赃物犯罪,相反,明文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赃物。
“应当知道”是赃物,无论如何不属于“明知”是赃物,否则便否认了过失与故意的区别。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明知是一个重要的要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此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这种明知是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认知,?而不包括因过失而处理赃物的情形。?过失赃物犯罪通常指的是行为人由于疏忽或无知而处理了赃物,?而不是因为故意或明知。?
【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观明知应包含“确知”及“应当知”的含义。所谓“确知”,即明确知道,行为人对赃物性质有确定性的认识。所谓“应当知”,即有推定其大概率为赃物的事实和依据。
应当知是指行为人只要对赃物具有预见能力,不论是否有实际认识,都属于“明知”。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明知。这是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相关客观情况,推断出行为人主观已经知道或必然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也可以说,“应当知道”为认定明知在证据和程序上提供了具体标准。一般来说,应根据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掩饰、隐瞒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案犯的关系、了解程度等方面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
司法实践中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观明知经常考虑的因素:
1、从时间方面分析。即行为人见到、接触赃物的时间。
2、从行为的地点分析。如行为地点是在隐秘、偏远地点,诡秘,躲躲藏藏,不敢公开交易,在正规商场,交易场所外等。
3、从交易的价格分析。行为人对于赃物的转让价格往往远低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
4、从交易物品的状况分析。对于赃物行为人往往没有该物品的购买发票,说明书或其他应当正常具有的证明购买的凭证等。
5 、从行为人对物品的交易次数和经验分析。交易次数越多经验越丰富,应更能辨别交易物品是否符合正常物品交易的特点。
【推定明知情形】
在行为人否认“明知”的情况下,司法实务中对“明知”如何正确把握,如何采用推定的方式作出认定成为认定本罪的难点问题之一。如果被告人的掩饰隐瞒行为和一般的生活、生产经验相违背而没有正当的理由,那么可以推定被告人应当知道,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的分析与考虑:(1)被告人自身的认知水平;(2)被告人和上游犯罪人的关系以及日常生产、生活中接触程度及频率;(3)被告人与上游犯罪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接触情况;(4)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5)赃物的品种、质量;(6)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值;(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常理以及是否有正当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