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洗钱罪的区别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特殊罪名和一般罪名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洗钱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第二、“主观明知的内容不同。洗钱罪的明知要求行为人确知或应当知道自己所掩饰、隐瞒的是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只要求对赃物的性质有所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具体明知是何种犯罪所得的赃物,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本犯是谁、被害人是谁等。在对具体的赃物犯罪进行定性时,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对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明知,就应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第三、行为的对象不同,也即上游犯罪的性质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限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则是除此之外的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所有犯罪。
第四、行为方式不同:洗钱罪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第五、行为方式的核心内容不同。洗钱罪的核心内容为通过金融机构或者各类中介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即把黑钱洗白。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核心内容为通过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行为将赃物的相关利益占为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