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赌博罪案例分析
---杜凯律师
【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聚众赌博的场所具有临时性,比较随意,可以在宾馆,茶楼,酒店,居民楼内等。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刻意避免被人发现。聚众赌博的形式多样且无固定分工和角色。聚众赌博行为人多是为临时聚合性,相互之间处于平等地位,赌博方式共同确定。聚众赌博的赌头一般都会参与赌博
【案例】
2023年8月,被告人梁某水、郭某明、刘某叶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胡某时、孙某安、田某唐、刘某民等人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三小学中盛花园小区楼前的车库内、某某镇某某村老牛河对面某某农家院内,以推“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七千余元。三天后,被告人周某军加入,四被告人继续组织于某贤、朱某红等人,在某某镇胡杖子村大桥下东河养殖场门房内、某某镇牤牛叫村戎某双家,以推“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六千余元。综上,被告人郭某明、刘某叶、梁某水共抽头渔利一万三千余元,被告人周某军参与组织赌局期间共抽头渔利六千余元。案发后,四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一万三千元在检察机关上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水、郭某明、刘某叶、周某军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梁某水、郭某明、刘某叶、周某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郭某千、戎某双、朱某红、田某唐、张某超、李某飞、刘某芹、马某娟、胡某时、孙某安、张某伟、张某学、张某喜、赵某亮、于某贤、刘某民的证言,某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河北省罚款统一收据,户籍证明信,现金交款单,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追缴物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水、郭某明、刘某叶、周某军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水、周某军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水、周某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明、刘某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水、郭某明、刘某叶、周某军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叶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周某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追缴被告人梁某水、郭某明、刘某叶、周某军违法所得13000.00元,上缴国库(在检察机关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