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使用婚前个人财产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使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购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但是如果是使用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属于一种投资经营行为,无论当事人投入的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其所得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不同的案件中,使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购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要具体确定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变相形式,还是属于投资行为,要具体分析。
一种情况为,在婚后全款购买房屋,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认定其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对于房产贡献大小、双方结婚时间及目前实际生活需求,确定该房产归付款人所有,由付款人支付配偶折价款。关于折价款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了房产出资情况、房产目前的市场价值,并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折价.
另一种情况为,在婚后全款购买房屋,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应将房屋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能证明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出资部分去除,将剩余部分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尤其是对于刚结婚不久闹离婚的案件,在房产价值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双方对于房产出资贡献大小,考虑出资钱款的来源,进行比例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