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瑕疵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
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也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人证言、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对于瑕疵证据的处理,应贯彻“先补救后排除”的原则,主要是采用补正、合理解释等方式,使其具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于不能补救的,也应当予以排除。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补正”,只能是对遗漏的信息、手续进行补充或添加,对存在的缺陷、瑕疵进行弥补和完善。补正并没有产生新的证据,也不同于对证据存在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只是修补和完善。
“作出合理解释”,合理解释是即通过对证据产生瑕疵的原因进行分析、阐释,排除其为非法取得或不真实的可能。实践中,侦查机关通过辩解、解释来稀释瑕疵证据的违法性以达合理解释,但何种解释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理”。所谓解释的合理性指的是符合经验法则、合乎常情常理、理由充分。具体而言,就是要看通过侦查机关的解释,能否排除该证据系非法取得或虚假的可能。合理解释作为瑕疵证据的一种补救方式,侦查机关应尽量做到解释的合乎情理并且理由充分,规范合理解释的程序来补正证据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