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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如何认定电信诈骗既未遂?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5次举报

2025如何认定电信诈骗既未遂?

在利用信息网络事实电信诈骗的刑事案件中,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的界限在于上游犯罪是否既遂,换言之,上游犯罪的既遂与否,是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的“分水岭”。

那么如何认定电信诈骗既未遂?

电信诈骗犯罪是一种典型的侵财类犯罪,关于侵财类犯罪的既遂标准历来有失控说、控制说、失控+控制说三种观点,比较通行的观点为控制说。

在电信网络诈骗中,以“控制说”作为区分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更加合理,也即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标准,控制的是既遂,没有控制的,是未遂。而受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控制应作为犯罪是否成立的标准。也即受害人失去控制的,可以认定为诈骗罪成立,没有失去控制的,行为人不成立诈骗罪。

如果财物的所有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实际失去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那么此时诈骗既遂,否则为未遂。

【从反面进行考虑】

掩隐罪是电信诈骗下游犯罪的独立罪名,在具体的案件中,电信诈骗罪是否既遂下游掩隐罪行为人不需要提供任何帮助行为,即脱离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也不影响上游犯罪的既遂。但是,帮信罪则不同,帮信罪是在电信诈骗犯罪既遂之前提供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若行为人没有提供支付结算等行为的帮助,上游犯罪缺乏收取犯罪所得的通道,上游犯罪则无法既遂。

所以,可以从下游犯罪行为是否必须参与其中来区分掩隐罪与帮信罪。

如果行为人在上游犯罪未既遂的情形下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非上游犯罪所必须,即脱离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也不影响上游犯罪的既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本质,实际上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若行为人没有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上游犯罪缺乏收取犯罪所得的通道,上游犯罪则无法既遂。

【其他观点】

对于电信诈骗既未遂标准有失控说与控制说两种标准,电信诈骗的既未遂应以被害人对财物是否失控作为判断标准,主要原因为无论是电信诈骗还是传统诈骗,均应以失控说作为既未遂的判断标准,因为被骗财物既有可能被行为人实际占有,也有可能被赠予、盗窃及转移支付等,总之,被害人财物失控之后的实际去向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对于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只是一家之言。在电信网络诈骗中,以“控制说”作为区分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更加合理,也即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标准,控制的是既遂,没有控制的,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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