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受贿人与行贿人口头约定由行贿人保管贿赂款性质的认定
---杜凯律师
保管”的实质是什么?
我们应明确何为"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参照此定义"保管”应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一)寄存人交付的是自己的财物,(二)寄存人有交付保管物的行为,(三)保管人保管保管物,
(四)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受贿人与行贿人若仅口头约定“保管”贿赂款,仅有“保管”之名,但无“保管”之实;名为“保管”,实为“暂缓”交付,即并未交付,应当认定为受贿未遂。行贿人“保管”财物是否构成受贿既遂,关键在于双方在约定"保管”前后,行贿人是否将贿赂款以一定形式实际交付给受贿人,使得受贿人对贿赂款有一定程度的控制。
如受贿人多次指示行贿人按照要求将保管财物部分用于特定使用,则可以认定受贿人对所有财物具有实际控制权、支配权。属于受贿罪既遂。
如受贿人与行贿人口头约定由行贿人保管贿赂款,但之后,受贿人并没有指示行贿人以某种形式交付财物,或者部分使用财物,则应当认定受贿罪未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