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子女的房产可以在离婚后撤销吗?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子女的房产,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不可以撤回赠与,这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目的的赠与行为,其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意义。
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如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或者重大误解等情形下,受赠人才可以请求撤销赠与。撤销权的行使需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超过期限则无法行使撤销权。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孩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而且,夫妻将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它表面上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等紧密相连。即使,房子没有过户到子女名下,但这项赠与行为已经生效,不能撤销。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是否能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
康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原告与被告梁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分割的约定及撤销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村××组××房赠与给被告康小某的约定。2.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位于某某市某某区××路××小区××栋××房××号杂间[产权证号:某(2022)某某市某某区不动产权第000××0号]归原告所有。3.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判令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村××组××号的自建房归还原告,由原告占有、使用、收益、管理。4.两被告共同承担返还自1996年3月30日被告康小某出生至2017年6月30日止被告康小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合计486000元(按平均2000元/月标准计算,计算243个月)。5.被告梁某某赔偿原告的损失100000元。6.被告梁某某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7.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梁某某于1995年认识并同居后结婚,但原告主张双方于1995年3、4月份起同居,被告梁某某主张双方于1995年12月份起同居,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康小某于1996年3月30日出生,康小某出生后,由原告康某某及被告梁某某共同抚养至成年,因此,原告康某某在康小某出生后事实上抚养了康小某,并于1999年12月6日与被告梁某某登记结婚,与康小某在法律关系上形成了养父母子女关系,故康小某的户口于2000年7月18日以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理由从某某镇迁移至康某某某某镇寨中村户内,合情合理。现原告未举证证明受梁某某欺诈因而在处理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村××组××房的权利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主张撤销该赠与并重新分割,不予认可。原告与被告梁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对上述101房进行了约定,后双方于2022年1月30日对该房重新进行了约定,即离婚协议书中对101房的约定已被离婚双方变更,现原告要求撤销已失效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并重新分割该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与裁判】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双方诉辩主张,二审争议焦点是:康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康某某上诉主张其受梁某某的欺诈、欺骗行为,使康某某误认为康小某是其亲生儿子,从而在协议离婚时错误对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某某市某某区××路××小区××栋××房进行分割,以及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自建房赠与给康小某,应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即撤销双方离婚协议书中对涉案财产的分割处理,将某某小区某某栋101房及21号杂间和某某寨中村第十二村民小组21号的自建房判归康某某。首先,康某某与梁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三条“共同财产分割”约定:位于某某市某某区离婚后仍归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各占50%的产权),剩余银行按揭房款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其为有效。且在2022年1月30日,康某某与梁某某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某某小区某某栋101单元套房及杂间以258000元出售,该房屋归梁某某所有,双方各得一半在扣除债务后,由梁某某付给康某某65600元。后该房产已过户登记于梁某某一人名下。可见,康某某、梁某某已对某某小区某某栋101单元套房及杂间进行了财产分割,且已履行完毕。康某某要求将某某市某某区××路××小区××栋××房××号杂间判归其所有,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其次,虽然康某某与梁某某在2020年3月17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约定将位于某某市某某区××乡××村××组××房归儿子康小某所有,该行为的性质属于赠与。经查,涉案房屋属于自建房,至今尚未依法办理权属证书,更未将该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在受赠人康小某名下,即赠与财产的权利没有发生转移。本案纠纷的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康某某可以撤销上述赠与行为。据此,应撤销康某某将位于某某市某某区××乡××村××组××房对康小某的赠与行为。最后,一审判决认为康某某要求返还康小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合计486000元应另行解决,以及对于康小某要求梁某某赔偿其损失100000元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康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驳回康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当,予以纠正。
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22)某140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康某某就位于某某市某某区××乡××村××组××房对康小某的赠与行为;
三、驳回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