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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定罪量刑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2025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定罪量刑

概括而言,对于网络财产的盗窃行为,特别是对网络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一直存在争议。

第一是定盗窃罪。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定性为盗窃罪。虚拟财产存在于电脑网络,占有一定的空间,是客观存在的物体。从物理属性来看,虚拟财产能为人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稀缺性),并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从经济属性来看,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编程等方式得来的,花费了大量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是用户花费了一定时间、金钱而取得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具有虚拟性、期限性等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的一些特征,但这并不影响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同样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因此应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利用计算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按刑法规定之规定定盗窃罪)和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定为盗窃罪。

第二是定侵犯通信自由罪。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适用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住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娄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犯罪嫌疑人盗卖虚拟财产的非法所得应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表现。

第三是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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