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帮信罪与掩隐罪主观故意分析
帮信罪要求明知被帮助对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是一种概括的明知,主观上并不要求知道所帮助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
对于支付结算型帮信来说,既然知道了被帮助对象行为的非法性,那么涉案的资金必然也是非法的,这种对资金性质的认知是“概指”,不要求精确到是何种犯罪的资金,既有可能是电信诈骗的犯罪所得,也有可能是开设赌场的赌资。
实践中,应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围绕案件具体事实,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根据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对象、次数、类型、行为方式、犯罪工具、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根据刑法规定,帮信罪的明知内容并没有限定被帮助行为的类型,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可,不需要知悉具体行为类型,即使对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如将传销犯罪误认为诈骗犯罪),也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而“掩隐罪”嫌疑人倾向于对于资金的具体性质以及销赃的金额是明确知道的,即明知涉案资金为某种上游犯罪所得。要求行为人必须要认识到其所转移的资金就是犯罪所得。再进一步分析:刑法中的明知根据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知程度,可将明知划分为“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在掩隐罪中,当卖家明确告知行为人其所卖之物系赃物,行为人仍予低价收购时的主观认知应是明知必然,而当卖家没有明示,但物品来源不明、无相关票据、交易方式也不合常规,行为人在收购时已怀疑到该物品是赃物,此时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应属明知可能,不管认知程度如何,只要行为人已认识到社会危害性的现实存在或潜在风险,就已达到故意犯罪的主观认知状态,即“可能明知”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