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及参与合伙事务分析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与合伙型联营、合伙企业并列为合伙的三种形式。个人合伙的成立应当订立协议,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个人合伙可以拥有字号并经核准登记,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经营活动,并由合伙人执行和监督,也可以推举负责人由负责人进行管理控制。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协议或按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此处,个人合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应视为特定的国家行政部门对个人之间的经济组织形式形成的一种确认,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认定个人合伙的成立。
在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在具备合伙个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条件下,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合伙关系。第二层意思对个人合伙关系的成立规定得更为宽松,但也对在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个人合伙的认定】
“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合伙关系成立的一方为证明有合伙关系往往会提供不少无利害关系证明人,这就要求我们仔细审查该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内容,确定其证明力的大小,如该利害关系人没有参与、见证过合伙协商过程,对合伙的具体内容如个人之间如何投资,投资比例,如何经营,如何分配利润共担风险等具体内容均不知情,仅仅在作证过程中只是陈述听当事人一方或从其他人处听说过进行了合伙,或猜测存在合伙情形,则不能达到证明双方具有个人合伙关系的目的,即不能认定双方形成个人合伙关系。
【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是否有效】
当事人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且对利润的约定完全未考虑项目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刘利兴与廖建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湘民终66号】
高级法院认为
刘利兴在双方的法律关系中,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且对利润的约定完全未考虑项目经营的实际情况。因此,双方签订两份协议的真实意思并非是合伙经营。从协议约定的利润收回时间短,回报高的情形看,双方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故刘利兴主张以合伙关系要求廖建国支付高额利润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本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处理。
律师进一步分析:
合伙协议约定只收取固定红利不承担亏损的条款是无效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合伙最典型的特征是各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内部可以约定承担盈亏的比例,但合伙债务对外均按全部债务由每个合伙人分别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作投资关系?
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作投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因此,合伙的重要特征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如果在《合伙协议书》中的条款约定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该条款不符合投资行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构成要件,本质上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在具体的案件中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应向投资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离婚案件中合伙事务的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诊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审判意见,夫妻共同出资与他人设立的合伙企业,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合伙人,在双方均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出资且都愿意继续参与合伙经营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由夫妻双方继续以各自的出资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盈余,承担债务。如果一方不愿意继续参与经营,应按照退伙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至三十五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由合伙人按照厨子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人合伙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第五十二条,法人合伙必须是由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该联合体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