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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掩饰隐瞒所得罪定罪量刑不以上游犯罪判刑为前提分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6次举报

2025掩饰隐瞒所得罪定罪量刑不以上游犯罪判刑为前提分析

---杜凯律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密不可分,可以说没有上游犯罪,就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是掩饰隐瞒所得罪定罪量刑不以上游犯罪判刑为前提。

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上游犯罪行为和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具有自身独立的入罪标准,不以上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正) 》第1条第1项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基本数额标准为“三千元至一万元”。司法实践中,主要考虑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是否达到《解释》所规定的数额标准,上游犯罪未达数额标准的,并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第二、上游违法行为人可能因数额不够不成立犯罪,但是行为人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累积数额或累积次数或综合情节却达到了入罪程度。

通过《解释》规定可知,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行为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故司法实践中会存在上游违法行为人可能因数额不够不成立犯罪,但是行为人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累积数额或累积次数或综合情节却达到了入罪程度的情况。

第三、上游犯罪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影响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立。

《解释》第8条的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该条再次明确了上游犯罪行为和下游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体的独立性。上游违法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但是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并不影响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第四、上游犯罪只需查证属实即可对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行为尚未依法裁判是否会影响下游犯罪的成立?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方面并不影响。

根据《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可见,上游犯罪是否定罪判刑并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正)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第四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第五条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第九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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