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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分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0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0次举报

2025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分析

---杜凯律师

【案例】

20***,被告人康某某认识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小区租房子

开设工作室的刘某某(另案处理) ,刘某某通过微信群、发传单等方式为境外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并提供电脑供会员网络赌博。刘某某作为总代理,以在“AAAL跨境赌博平台”投资可以挣钱为由在其总代理账号“k111111”下为康某某开设下级代理账户“tt123”,康某某是刘某某的下级代理。被告人康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向朋友推荐“AAAL跨境赌博平台”,在平台玩“天某乐游戏”,发展会员,收取下线会员的投注返点牟利。截至被抓获之日,被告人康某某共计开设下级账号29,其中下级代理账号16,下级会员账号8,投注总额7164232,返点总额81000元。

田某某是刘某某的下级代理。被告人田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某某彩票"进行赌博,接受下线会员的投注返点牟利。截至被抓获之日,被告人田某某共计开设下级账号23个,其中下级代理账号8,下级会员账号16个。投注总额度为1231221,返点总额为120000元。

法院根据被告人康某某、田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被告人田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分析】

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其用于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也属于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即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即按照开设赌场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即赌博机60台以上;赌博机1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12台以上;违法所得累计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30万以上;参赌人数累计120人以上。)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赌场内工作的哪类工作人员不追究刑事责任】

开设赌场罪重点打击的是出资者和经营者以及和赌场利益直接挂钩的获得者。对于其他工作人员则应区别对待,具体规定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中要点七规定:

“七、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二、关于印发《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4号)要点三“关于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中规定:

“(四)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司法文件重点针对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进行了出罪解释,意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打击范围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受到严格、严谨压缩,合理限度即体现为涉案人员是否在赌场中投资占股、不定期获得分红、单场是否抽水(即提成)、工资是否明显过高、是否为开设赌场所不可或缺的工种等,上述文件即对5类辅助性工作人员进行了解释。其中,如兑换筹码的人员,其在赌场中起着相对于端茶送水人员更为重要、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文件也明确了不仅仅依据涉案人员在赌场中行为,还应当结合上述小编讲到的是否分红等具有入罪的要素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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