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婚姻自由之冷静期
---杜凯律师
民法典中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广义的婚姻自由不仅仅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而且包括不结婚自由、同性婚姻自由等等,这里仅讨论民法典中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不受外力干预和强制,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意愿的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是指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民法典》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关于离婚冷静期一些国家均有规定,俄罗斯如果是协议离婚,也是有30天的冷静期的;法国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有15天的考虑期。等等。
离婚冷静期是为了减少夫妻轻率离婚,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让夫妻双方冷静思考,最终决定是否终结婚姻关系。不过,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提出“要知道在痛苦中煎熬的人,一天也等不下去,不在其中的人根本体会不到”。些许网友提出,既然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防止轻率的离婚,那么也应该设置结婚冷静期避免闪婚,设置结婚冷静期避免不成熟的结婚,可以从源头上解决部分婚姻问题,这些话当然是带有玩笑性质的。
不过笔者认为:对于离婚冷静期也应当分情况进行细化,建立更加科学便捷人性化的法律规定。
比如:对于存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况危急的离婚,如果当事人可以出具两次以上的报警记录则应当允许当天办理离婚手续;再比如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出具过人身保护令的案件,则应当允许当天办理离婚手续。还有,对于一方存在黄赌毒被公安机关处罚过的离婚案件,当然也可以当天办理离婚手续。再就是当事人已经在法院起诉过离婚而被裁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次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则应当当天办理离婚手续。等等。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此项事务办理中被发现可以得到优化细化的规则,也包含了笔者的期望。
婚姻状况的复杂性使得任何“一刀切”的处理离婚的方式都是不完美的,而如果我们能够分情况细化实施规则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捍卫公平正义!尊重每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给每个人一个可选择的结束和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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