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
---杜凯律师
根据刑法规定,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子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那么,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即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动投案”。
传唤有多种形式,包括口头传唤、电话传唤、送达传换证传唤、现场直接传唤。在前三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隔空传唤,公安民警并没有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去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也可以选择逃避调查,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选择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很明显具有将自己置身于办案机关控制之下的主观意思,具有自发主动性,应当属于“自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第四种情况,现场直接传唤是否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为重大案件嫌疑人,公安机关已经抓捕同案并获得相关证据或已有案件核心证据证明其涉案,则不构成“自动投案”。如犯罪嫌疑人为现行犯,其没有明知有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况,则不构成“自动投案”。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对于一般性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虽然现场直接传唤犯罪嫌疑人,但是案件并没有达到直接抓捕嫌疑人的程度,只是现场传唤,只要是这种现场传唤没有被嫌疑人直接拒绝,那就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总之,对于口头传唤、电话传唤、送达传换证传唤这三种情况,只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就属于自首。对于现场直接传唤,除以上规定的两种情况外,犯罪嫌疑人接收传唤,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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