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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非法持有毒品罪再研究最新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7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15次举报

2025非法持有毒品罪再研究最新

---杜凯律师

2023最高院《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

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代收者明知物流寄递的是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与非罪的区分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以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多少作为划分标准的。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便构成犯罪,如果数量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非法持有毒品10克以上构成刑事犯罪。(如数量不够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为2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分

非法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可以表现为空间上的静态持有,也可以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它方式持有。

如果在犯罪嫌疑人的交通工具上查获大量毒品,无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反之可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持有假毒品的处理

持有假毒品的行为在现实的刑事案件中确实存在。对于行为人持有假毒品这一行为的分析对于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是假毒品,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持有的是假毒品,分为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持有的是假毒品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其所持有的毒品是假毒品,而误认为是真毒品而进行持有,在无法查清行为人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持有,或为他人窝藏、转移毒品而持有的情况下,这种认识上的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因此应对行为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论处。

(二)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持有

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故意持有的,根据其目的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持有,但不是以贩卖等为目的,而出于其他目的,如好奇或向他人炫耀吹嘘展示自己的假毒品,由于缺乏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以贩养吸者持有毒品的行为认定

以贩养吸是指贩卖毒品又吸食毒品,并且以贩卖毒品所得作为其吸食毒品的主要经济来源。在以贩养吸的情况下,存在吸食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的行为,都必须以非法持有毒品为前提。

对于吸食毒品行为及吸食者贩卖毒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体条文中没有将吸食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吸食者买进毒品后又全部卖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南宁会议纪要》指出“……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贩卖毒品罪,但查获的毒品数量较大,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定罪最低标准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关于上述刑法所指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和“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作了如下明确解释:

1、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000克以上;

(3)可卡因50克以上;

(4)吗啡100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2500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5000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10000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5000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

(7)咖啡因200000克以上;

(8)罂粟壳200000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

(2)大麻油1000克以上不满5000克,大麻脂2000克以上不满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000克以上不满150000;

(3)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

(4)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

(5)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针剂100mg/支规格的500支以上不满2500支,50mg/支规格的1000支以上不满5000;片剂25mg/片规格的2000片以上不满10000片,50mg/片规格的1000片以上不满5000);

(6)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满500支、片);

(7)咖啡因50000克以上不满200000;

(8)罂粟壳50000克以上不满200000;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特殊情况持有的处理

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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