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债权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资产
债权可以作为出资,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律依据
在公司设立中,股东可以以债权出资,即债权人以其对公司或者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投资入股。但法律明文规定“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债权出资的可行性及限制】
债权出资的可行性:债权作为出资方式,有利于公司融资,扩大资金来源,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同时,对于债权人而言,将其债权转化为公司股权,可能获得更大的收益机会。
债权出资的限制:由于债权存在实现的不确定性,如债务人可能违约等,因此债权出资可能影响公司资本的充实,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
【法律法规】
《公司法解释三》(2020修正)第十一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分别对于股权、债权是否可用作出资及其相应条件进行了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2020修正)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原文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
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以人民币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
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