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案例最新分析
---杜凯律师
【案例分析】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6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正当防卫需要符合的条件,第一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二是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第三是直接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第四是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那么在以下的案件中,不法侵害何时开始存在?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否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防卫?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因琐事持木棍击打被告人田某右侧胳膊,这时的不法侵害并不存在,因为被告人唐某某属于酒后,情绪激动且仅使用木棍殴打田某的胳膊(并不是要害部位),所以这时田某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被告人唐某某手持铁锨将被告人田某右侧额头砍伤,这时不法侵害已经产生并且持续进行。问题是“被告人田某将被告人唐某某手中所持铁锨夺下,后又将被告人唐某某扯倒在地,骑在被告人唐某某身上”后是否能够进行“使用左拳击打被告人唐某某右侧脸面部”的行为,如果可以进行即是正当防卫,如果不能则构成故意伤害或防卫过当。本案针对被告人唐某某酒后因琐事不断对他人施暴的持续状态可知,如将被告人唐某某放开,其会继续危害他人,不法侵害暂时中止或中断,但并没有结束,而且很有可能唐某某恼羞成怒实施更加疯狂的违法侵害行为。同时,对于侵害人是否停止侵害不能判断时,防卫人因慌张、恐惧等当时不能判断,又实施防卫行为的,一般不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田某“使用左拳击打被告人唐某某右侧脸面部”致其轻伤二级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
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喝完酒后欲继续约朋友去唱歌,被告人唐某某妻子刘女士见状让朋友田某送被告人唐某某回家。被告人田某将被告人唐某某送回家之后,被告人唐某某因琐事持木棍击打被告人田某右侧胳膊,被告人田某离开唐某某房中。被告人田某在离开被告人唐某某家的过程中看到被告人唐某某殴打其妻子刘女士,遂上前拉架。拉开后被告人田某准备骑车离开,被告人唐某某手持铁锨将被告人田某右侧额头砍伤,被告人田某将被告人唐某某手中所持铁锨夺下,后又将被告人唐某某扯倒在地,骑在被告人唐某某身上,使用左拳击打被告人唐某某右侧脸面部。被告人田某打电话报警。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唐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田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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