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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拆迁款分割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西安律师】拆迁款分割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拆迁款分割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

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依法订立的拆迁款分割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案例】

20*****日,郭某某、田某某签署了《拆迁款分割协议》,对刘某某宅基地证号********,共计4.55分,拆迁补偿款5915000元,拆迁奖励金200000(元),共计拆迁补偿款6115000元经郭某某、田某某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进行以下分配:1、郭某某现分配拆迁补偿款2000000元整,拆迁奖励金100000元,共计拆迁补偿款2100000元,因购买一套40㎡回迁房,扣除回迁房面积金额232000元,剩余拆迁补偿款1768000元;2、田某某现分配拆迁补偿款2000000元整。拆迁奖励金100000元,共计拆迁补偿款2100000元,因购买一套40㎡回迁房,扣除回迁房面积金额232000元,剩余拆迁补偿款1768000元;3、剩余1915000元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计利息保管,待双方协商后再进行分配,该协议郭某某、田某某各持一份,某某董事会保留一份存档备案。

另查明,20****日,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了刘某某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证明刘某某于2003911日死亡,20031211日注销户口。

再查明,原告张某某于20******日因搬迁落户至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派出所某某路某某某某街12号,为非农业家庭户,后户口没有变动。被告田某某于20****日落户至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派出所某某路某某某某街123户,系农业家庭户口,其所在的某某村未给其另批宅基地。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宅基地清查发证登记表、某某市某某区宅基地清查发证处理结果一览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宅基地示意图、某某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知某某社区全体居民书、拆迁补偿方案、原告向被告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的《通知》及邮政快递单、投递信息;被告郭某某提供的宅基地变动情况、家庭房屋及有关建筑材料分配、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某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拆迁款分割协议;被告某某房地产提供的《关于田某某继承奶奶刘某某、爷爷朱某某财产的情况说明》、《老宅分割协议》、《某某社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协议》、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土地管理所和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某某市某某区自然资源局于20**416日出具《情况说明》、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第三人某某市某某区自然资源局于20**4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某某市某某区土地管理局宅基地变动情况登记表(第******)影印件,结合第三人某某市某某区自然资源管理局的陈述意见,可以认定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经原某某市某某区土地管理局审核,于******2日由原告张某某变更为刘某某。另根据被告提供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某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结合《家庭房屋及有关建筑材料分配》表,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原告张某某亦对被告郭某某与唐某某互换房屋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郭某某对涉案宅基地的居住使用情况亦与上述材料相符,可以证明涉案宅基地(旧院)在刘某某在世时已进行过分家析产,案涉宅院的房屋于*******日分配给唐某某和原告张某某。后被告郭某某与唐某某置换房产并将原旧房拆除盖起新房,被告郭某某对其翻盖的房屋享有用益物权。被告郭某某和原告张某某应各半享有案涉宅基地相关补偿权益。由于被告田某某自分家析产后就上述涉案宅基地原属分配给原告张某某的房屋进行两次翻盖并居住使用至拆迁改造时,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继承人对上述事实均不持异议,故被告田某某应和原告张某某共同享有该房屋补偿权益,对其二人的具体份额,本院酌情认定由原告张某某享有40%,被告田某某享有60%的补偿权益。综上,就案涉全部拆迁补偿权益,分别由被告郭某某享有50%、被告田某某享有30%、原告张某某享有20%。故案涉《某某社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款分割协议》为部分有效。被告郭某某领取的210万元由其享有,被告田某某领取的210万元,其中1260000元由其享有,另需偿付原告张某某840000元。未分配的拆迁利益1915000元,现由被告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计利息保管,被告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将该拆迁款按上述确定的分割份额给付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拆迁补偿款840000元。

二、被告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剩余拆迁款383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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