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刑事】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分析研究及案例
【分析】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如何处罚?是否情节轻微不予处罚?是否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是否已经涉及违法犯罪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伪造一枚印章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必须达到伪造三枚印章才会构成违法犯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及故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印章,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国家机关的印章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
【刑法】
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可见,私刻印章行为首先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因此只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以犯罪论处,一般司法实务中认为私刻印章三枚以上有可能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11号)
第2条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9〕68号,20090101)】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号牌行为不能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你院所请示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从当前我国刑法的规定看,不能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13〕201号)】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三件以上的。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件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上述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二年内因上述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3)伪造、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用作违法犯罪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未遂的,按上述标准执行,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明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7月5日施行的《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
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区其暂住处被查获。现场起获光敏印章机、塑封机、刻章机、电脑等制假工具,大量空白章胚、证件、封皮等原材料,以及国家机关印章(某某市国土资源局、某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事业单位印章(某某理工大学、某某师范大学)、人名章等共计689枚,起获郭某某持有的手机14部、平板电脑1部。经查证,郭某某持有的共14部手机、平板电脑中有多个微信账户登录,相关微信账户均有与他人联系谈论伪造、买卖印章、证件的情况。郭某某使用微信昵称“处长”账号在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间,与他人联系,给他人或让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3枚,毕业证或学位证4张,公司印章2枚,国家机关印章1枚,国家机关证件6个,武装部队印章3个,并向他人购买空白户口本、驾驶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证等证件若干。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多次类似前科的处罚情节。建议对郭某某以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以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以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证人王某1、王某2、杜某、展某、高某、白某、包某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提取封存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事业单位查询页面截图,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全国人口基本信息打印表、身份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伪造武装部队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清单附后)
【案例二】
2022年9月,被告人康某某欲从某某市某某区工地运输渣土到某某县某某镇境内的某某AB建材有限公司(某某镇某某窑厂),被告人方某某承诺帮其办理相关的渣土接收证明手续,之后,方某某找被告人王某帮忙到相关单位盖章。二人先后到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某某县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中心所盖完章,后因康某某不慎将《接收证明》原件损毁,此事搁浅。之后,康某某又欲从某某市高新区工地运输渣土到某某AB建材有限公司,但急需相关接收证明手续。2022年9月29日,方某某、王某商议找人伪造上述单位印章,康某某同意。方某某让某某市某某区一文印店伪造了“某某县某某人民镇政府”和“某某县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中心所”两枚公章,并在《接收证明》上加盖,王某在盖章处模仿了上述单位领导的签字。经某某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接收证明》上“某某县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中心所”的印文与样本上“某某县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中心所”印文不是出自同一章。(因“某某县某某人民镇政府”印文与“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印文明显不同,无需鉴定)。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权某提交的《接收证明》等书证;“某某县某某人民镇政府”假印章一枚;证人权某、王某、杨某、陈某、李某、刘某、尤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康某某、方某某、王某的供述和辩解;某某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方某某、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康某某、方某某、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当庭提交了王某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孙某某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毕业证书复旦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用于证明王某本人是初中老师,其子孙某某是学生,其不想把教师公职丢掉,不想因为其行为影响其子的将来。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王某具有自首、系初犯、偶犯、并愿意缴纳罚金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方某某、王某共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于被告人王某当庭提交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对于辩护人提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虽系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但在侦查人员第一次对其讯问时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宜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对于王某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其余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康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
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方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对扣押在案的“某某县某某人民镇政府”印章一枚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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