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家律师】对伤害过子女一方探望权应进行适度限制
---杜凯律师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一方在探视孩子过程中,作出过伤害孩子的行为,这些行为侵害到孩子的身心,可以对其探视权进行适度的限制,以保障孩子身心的健康发展。
离婚诉讼中,探望权究竟是什么权利?如何保护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民法典》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探望权,不仅是实现父或母对子女关怀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亦是离婚后弥补在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上的缺失,有利于增进亲情的交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探望权如何行使,包括行使的时间、方式,首先由父母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
当发生父母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由法院以裁判的方式确定探望权如何行使时,依然必须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本位为出发点进行裁判。
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父母对子女履行抚养、教育职责,为子女提供生活上的照料,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保护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不受侵犯,最终目的是使子女得以健康成长。这种健康状态,不仅仅是身体上的健康,也 包括心理健康。人民法院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时,应以子女便利为先,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尊重子女本人的意思。
人民法院在子女的认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将子女的意愿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综合其他因素进行判断。尤其在当子女年龄或认识能力已经足以使其清晰、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时,征求子女意愿更有必要。
三、探望的中止
当发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相关规定表述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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