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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刑事】死刑案件认罪认罚及刑事认罪认罚制度分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西安刑事】死刑案件认罪认罚及刑事认罪认罚制度分析

---杜凯律师

【死刑案件认罪认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可以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所以说对于死刑案件也可以进行认罪认罚。但是对于死刑案件进行认罪认罚时要注意,第一,严格掌握死刑案件证据要求及证明标准;第二,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第三,重视受害人权利的保障。

【刑事认罪认罚制度】

随着“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格外关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等法律规定,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首先应当建立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之上。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审查,应当是全面的、实质的,包括审查量刑建议的基础和程序等各个方面。

【认罪认罚的概念】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认罪认罚具体意思,必须达到即认罪又认罚】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实质上就是“认事”,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应指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个别细节有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罪”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认罪等其他表现形式。

“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处罚。包括接受刑罚处罚、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被害人和解、预交罚金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但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只是在“从宽”幅度上,不享受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额外量刑减让。

“认罚的进一步理解”:

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主动缴纳罚金或者退缴赃款,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时,除了移送被告人在审查起诉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还应当随案移送其量刑建议中建议的罚金及应退缴赃款,如没有该部分材料,人民法院可将该案不作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规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实质要件:(1)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2)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罚,即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3)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如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可以简称为,认罪、认罚、认程序。

形式要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

【认罪认罚也必须对事实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可见,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注重证据认定规则,案件的核心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不能因为控辩双方达成了认罪认罚的一致意思,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就认为双方就案件事实和量刑达成了一致的合意。

【认罪认罚具结书模板】

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本人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日期******日,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二、权利知悉******本人已阅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且理解并接受其全部内容,本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

 三、认罪认罚内容

 本人******知悉并认可如下内容:

1******人民检察院指控本人******的犯罪事实,构成犯罪。

2******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量刑建议。

 3、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

 四、自愿签署声明

 本人学历******,可以阅读和理解汉语(如不能阅读和理解汉语,已获得翻译服务,且通过翻译可以完全清楚理解本文内容)。

 本人就上述第三项的内容已经获得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并听取法律意见,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本人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签署,未受任何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非法影响,亦未受任何可能损害本人理解力和判断力的毒品、药物或酒精物质的影响,除了本《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的内容,本人没有获得其他任何关于案件处理的承诺。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认可本《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每一项内容,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人签名:***

******

    本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本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阅读并理解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根据本人所掌握和知晓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系自愿签署上述《认罪认罚具结书》。

签名:***

                                                                                                                                                              律师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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