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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专业律师】最新饲养小狗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如何主张赔偿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9次举报

【西安专业律师】最新饲养小狗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如何主张赔偿

---杜凯律师

【分析】

现如今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交,很多人都喜欢饲养小动物,尤其是小狗,但是如果饲养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文明饲养动物,避免损害发生。爱狗人士一定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有效采取安全措施,履行对动物的监督型的作为义务,如对动物进行必要的安全约束、不将动物带入公共场所等。

【案例】

20*********分左右,7岁的康某放学后与同学在某某商场玩耍时,被田某、屈某某饲养的细狗追赶摔倒受伤,后康某到某某县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并住院治疗五天,花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可见,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相对无过错责任。田某、屈某某对其在公共场所饲养的狗未进行安全约束、未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没有履行对所饲养动物的监督型的作为义务,制造了法律禁止的风险,导致康某在接近小狗时,未被约束的大狗跑过来追赶康某并致其受伤的后果。田某、屈某某饲养的大狗追赶康某的行为,与康某受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田某、屈某某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田某、屈某某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损害是由康某故意造成,不应减轻其赔偿责任。因此,对康某因本次受伤损失共计16000元,田某、屈某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田某、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康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6000元。

【法律法规】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害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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