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交通事故最新问题
---杜凯律师
现如今交通事故频发,对于交通事故出现的一些情况,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新的情况妥善处理。
一、未进行年审车辆是否应当在机动车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于未进行年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范围内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在商业险范围内是否承担责任,则要根据情况确定。
车辆在未进行年审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产生纠纷,应当对车辆进行鉴定,确定在发生事故时车辆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如未年审行为未增加发生交通事故风险,则商业保险应当赔偿。
车辆年审,是指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已经取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都必须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给车辆做检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6座以内小车六年内的车辆免年检。
二、对于特殊体质的受害人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并没有规定对于特殊体质的受害人在伤残中存在参与度而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受害人没有过错的,不构成过错相抵,不应承担责任。
三、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的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第四十七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灯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在发生事故时在车体外可以成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受偿主体。
五、法院可以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综合各方过错进行裁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